穗黄埔法院全国首创探视登记制度 探望后双方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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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常常因为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纠纷,有的想看不给看,有的给看却不来看,双方互不认账,纠缠不清。记者昨日从黄埔区**获悉,该院自今年3月起在全国*创探视登记册制度,看了孩子后双方都要签字确认。目前,登记册制度已在10件离婚案件中运用,效果良好。黄埔区**已将该制度进行**。

11月中旬,黄埔区**审理了叶某(男)与段某(女)离婚案,并出具调解书。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段某**叶某每周可以探视小孩一次。如一方违反约定,对方可向**申请变更抚养权。出具调解书后,**向双方各送达了一本“亲子探视册”。今后,在探视过程中,双方要对探视情况相互签名确认。如一方违反判决或约定,对方可在探视册上予以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本亲子探视册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承担不当履行义务责任的辅助证据。

亲子探视册

1 双边登记不能耍赖。据介绍,黄埔**涉少年家事案件审结后,会随案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探视登记册,扉页载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说明以及执行案件号、双方电话、**号等,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自当事人签收探视登记册起,视为同意登记册中的条款。该册中记录的探视时间将作为双方是否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凭证。探视成功与否,以每次探视后表中是否有对方签名为准。双方还可视情况约定惩罚性禁止探视期限。

2.登记内容可当证据。如果任何一方发生探视权履行不当超过3次以上,视为**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在探视登记册中记录,同时保存相关影音证据。登记册中记载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承担不当履行义务责任的辅助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优先采信上述联系方式产生的短信截图、通话记录。

提醒:父母双方在沟通孩子探视问题时,*好使用登记册上注明的联系方式进行沟通,以便保存证据。如到了探视孩子的时间,对方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等,相关记录、截图应保存在来。

3.探视与亲职教育并行。探视册还将该院少年审判中的亲职教育(parental education)内容融入探视册,以国学经典、个体心理发展为理论基础,结合不同阶段贯穿对探视家长和孩子的心理测评。法官随时保持跟进探视家庭情况,不定期组织离婚当事人双方来院进行亲职教育,并将教育情况与教育感言一并登记在登记册中,确保探视方须遵照教育内容与孩子互动,科学认识孩子心理状况,进一步增进亲子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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