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面实施禁酒控酒工作,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私人自带酒水也不行;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确实需要使用酒水的,要“先审批后接待”!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纪委获悉,经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同意,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办公室于11月17日向全市各级各单位印发《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通知》已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非公务活动从严控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组织或参加婚丧喜庆、私人聚会聚餐等非公务活动时,不得过量饮酒、酗酒滋事。
特殊公务活动严格审批管理。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确需公款购买和使用酒水的,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一律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从严控制购买标准、数量,严格审核购买单据,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其中,购买和使用零售价每500毫升499元以上的**酒水的,需报同级党委、**分管**或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注:该《通知》所称“酒水”为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通知》指出,要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反《通知》行为分类处置、严肃处理。
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情节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在**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通报、诫勉等处理。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依据相关规定单*或合并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顶风违纪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对执行本通知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购酒饮酒问题频发,或因违规购酒饮酒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和单位,根据《*****问责条例》,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纪委和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
《通知》强调,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把禁酒控酒工作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具体细节,切实遏制“酒桌上的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各级党员**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执行相关规定,力戒“酒桌文化”“酒场潜规则”等顽疾陋习。各级纪委要落实监督责任。
根据《通知》,市、区党廉办要发挥“**”问题“云*理”机制作用,组织协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要坚持惩前毖后、*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严肃查处禁而不止、顶风违规购酒饮酒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全市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和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事项的监督管理。